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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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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3-02-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有关规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推进学院青年学生志愿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 号)、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 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青年 志愿服务工作改革发展的意见》(中青发〔2018〕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智力、体力和技能,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学院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校内青年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遵循自愿、公益原则,立足校园、辐射社会,以内为主、内外结合。学生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学生志愿服务主要包括:文明风尚倡导、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持和赛会保障、特殊群体帮扶等内容。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在校学生志愿者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考评等。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学院和各二级院系两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公 益社团及其他相关学生组织,抓好学生志愿者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各单位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他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

第六条 成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规定,符合时代主旋律。

第七条 学院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工作宗旨,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志愿者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权限,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说明事项。

第八条 除学院和各二级院系两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外的其他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根据管理权限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三章 注册、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注册条件:

(一)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并且具备参加志愿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甘于奉献,愿意去担苦、担难、担重、担险,热衷志愿服务工作;

(四)服从所在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个人提出注册申请,参加学院或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在志愿汇平台完成注册。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权利:

(一)自愿、平等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

(二)接受与志愿者工作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者工作的必要支持和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五)向有关机构反映志愿者组织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自觉学习志愿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四)不得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文明风尚的行为,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进行的商业活动;

(五)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志愿者工作在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工作程序:

(一)志愿者组织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向院团委或所在二级院系团总支提交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二)审核单位做好志愿者活动的审批和登记备案;

(三)志愿者组织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原则组织开展;

(四)志愿者组织按照规定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批准学生组织开展存在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可以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促使志愿服务常态化、长效化。

第十七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者工作,须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或要求牵头组织机构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专业化培训体系,定期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志愿者权利和义务,知识技能,安全知识等基础知识,提高青年志愿者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经专业化培训合格者方可参加。

第十九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应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 认定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该单位依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予以认定,院团委予以监督;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所在单位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对在志愿者工作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组织或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累积时长、工作表现、工作成效等,院团委定期组织开展评优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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