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二章 时间和地点
第三条 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国庆节、劳动节等重大节日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四条 升国旗仪式在学院田径场举行。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升国旗仪式由学生处、院团委及二级院系共同组织;旗杆的维护保养由总务处负责;音响设备的调试和音乐播放由院团委负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旗护卫队,具体承担升国旗仪式出旗、升国旗、降旗等任务,负责安排升国旗手、护旗手及护旗方队。国旗护卫队工作由院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包括人员遴选、培养和管理,国旗、礼服等定制和管理。
第七条 参加升国旗仪式的人员范围
(一)每学期第一周升国旗仪式,参加人员为院领导、教学及学生管理人员,全体(或部分)在校学生。
(二)学期中间升国旗仪式,参加人员为承办二级院系领导和承办二级院系所有师生。
(三)以学院名义举办重要活动举行的升国旗仪式参加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国庆节、劳动节等重大节日升国旗仪式,参加人员为院相关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院系师生代表。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升国旗仪式的基本程序为:
(一)列队,参加人员就位。
(二)迎国旗(出旗),全体师生肃立,护旗方阵出旗。
(三)升国旗,奏唱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国旗护卫队行军礼。
(四)国旗下讲话(院领导致辞及学生代表发言)。
(五)升国旗仪式结束,全体人员有序离场。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九条 升(降)国旗仪式的具体要求
(一)升国旗
1.升国旗前10分钟,国旗仪仗队要做好升国旗准备。
2.升国旗前5分钟,参加升国旗仪式的所有人员到指定位置就位。
3.升国旗时,全体人员脱帽立正,仪态要庄重、严肃,向国旗行注目礼,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做与升国旗活动无关的其他事情。迟到人员应自觉就地肃立,面对国旗行注目礼,直至升国旗结束。
(二)降国旗
降国旗时不列队,由学生处按规定时间降国旗。
第十条 国旗下学生发言由院团委遴选优秀学生进行,内容应以具有正面教育意义或者纪念意义的事件为主题,能够激励学生积极进取。
第六章 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院系的升国旗活动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内容为师生参与情况和升国旗仪式的组织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成绩排名,与先进班集体、活力团支部评比、学生道德素质测评挂钩。学生出勤情况由二级院系组织考核,院学生会抽查。
第十三条 全院师生应尊重爱护国旗,对升国旗仪式态度不端正者,对损坏国旗及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